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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给领导送礼了”可为受贿罪减刑?

时间:2015-01-11    来源:www.haiyawenxue.com    作者:wugw5ok  阅读:

  “全给领导送礼了”可为受贿罪减刑?

  龙岗区职训中心主任吴某光收受17万元贿赂,为商人承揽校园工程提供帮助,一审被判受贿罪获刑五年。不过吴某光辩称受贿钱财均用来公务接待送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改判其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南都网,1月10日)

  明明受贿17万,依法一审关受贿罪五年,这在不少网友看来已算是轻的了。却缘何在二审中改判单位受贿罪,减刑为两年且缓刑三年?

  恐怕是谁也想不出的再由,因为“全给领导送礼了”,吴某光不知何故突然在二审当庭翻供坚称受贿钱财均用来公务接待送礼,并无私心私用。吴某光缘何突然翻供?虽然早在一审时,吴某光的辩护人就提出吴的行为是单位单位受贿,但据当地检察院侦查,侦察阶段吴某光所做的笔录都承认受贿21万,并用于个人消费。当时并如有人强迫其承认这些事实,缘何二审就不认了?这的确让作为异地起诉的异地检察院始料未及。

  按照吴某光的说法,17万受贿款全用来来公务接待,其中为了做好政绩评比工作,多次邀请专家考察并亲赴北京给有关管教育的领导送礼,每一笔花销送礼都详细列出,并得到吴某光送礼对象之一温某的证实。而据公开信息,吴某光的行贿没有白努力的,共负责的试验区成功当选为全国第五批教育实验区之一。看来吴某的确是把受贿款用在了公务上,受贿非为私欲,而是一心为公,这样的受贿还真是奇葩。

  •   事实上,吴某光深知受贿罪的轻重,主动投案自首,在一审时已得到轻判。而二审法院以吴某光供述稳定且得到大量在案印证,实是以单位名义受贿且用于公务支出,故改判单位受贿罪并得到减刑。但这让一些网友不由得纳闷,“全给领导送礼了”可为受贿罪减刑?

      二审法院减刑的理由是吴某光所受贿款项是以单位名义且且用于公务支出,并无私利在其中,事实充分,大量印证在案,是典型的单位受贿罪。二审法院的审判理由和结果似乎令人心服口服。看来,“全给领导送礼了”也并不一定可作为减刑的依据,受贿官员切莫以为受贿后就可以兹为由请求判刑。不论是单位受贿罪还是个人受贿,都是严重的违纪违法,为群众所不能容忍。但从吴某光的案件中,也能发现,吴某光并无犯罪意图,更无必要,因其并无私利欲望,造成其受贿的竟是政绩评比和弥补经费缺口,这难道不是对当前一些地方生硬死板的政绩评比考核机制的无情拷问?反腐既需官员从严自律,又需构建良好的从政环境,给官员善政营造起码的空间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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