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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利与义

时间:2013-09-14    来源:www.haiyawenxue.com    作者:李景福  阅读:

  这两个字似乎是同音字,但是,二者有本质不同。任何人都要穿衣吃饭,人的吃穿住是少不了的。由于人吃穿住不同,就有人的生活差别。然而,追求美好的生活享受,人都是一致的。为满足自我生活快乐需要,人就在社会中劳动,创造社会财富。为人类共同美好生活需要,人就大力发展经济、发展生产力,提高科学技术能力,以求得更多的物质财富,以改进人民生活,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两个方面,对于任何社会制度的国国,任何历史时期都是同样的。从这两个方面看,人的一切活动,个人活动和人类活动,都是为取得个人或人类利益,利益追求是人类活动和个人活动的根本目的。从人类来说,人们建立社会,就是人们结合起来,以求得共同生活必须品,以求得共同利益,这是社会的基础。作为个人求利的活动,一是直接向大自然索取,更主要的,是从自我的社会活动中,从社会劳动中,获得社会正常分配的物质,以求得很好生存。然而,社会分配并不是一直很公正。因为社会权力和层层阶级,因为社会财富有时不能完全满足,因为有人想不劳而获,因为有人想比别人过得更好,想骑在别人头上生存,……,种种种种原因,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就有了相互的利益争夺。就有了损害他人,来使自己得利,就有人的利益会受损害。这样,社会中就同时有利于自己利益的一面,也有损害自我利益的时候,社会的人不仅有共同求利的目的,也有相互争利的目的。于是就产生了任何社会的共同原则:凡是于我有利的事就去作,有损的事就避。这就是趋利避害的原则。这种趋利避害原则,成了人们生活活动的基础。对于个人来说是这样,对于一切家庭、团体、阶级、政党、国家、民族,都是这样。在作某件事或某种活动时,总是从自我利害关系去考虑。这利害关系,就成了社会活动的基础。

  人在社会中生活,离开社会就不能生存,社会靠共同的力量,以求得共同生活的物质。对于一群人来说,活动目的,是求共同功利,避其共同之害,这就是利害关系的原则。社会共同功利,对社会每个人来说,都应当说是有利的。为此,维护社会,维护人类共同功利,就是人们共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就是义的原则。义是什么,利也是一种功利,不是不要功利,只是不是个人私利,利是维护众人共有的功利。这就是说,义建立在利的基础上,前者包括私利损人的利,后者则只能指众人的功利。这就是义者利也的本意。

  人类历史证明,人在社会上要能获得自我私利,首先得维护社会公利,这就得为社会尽义。这就是人必须维护社会存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维护人类共同生存的环境,维护社会的组织,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使社会不因为利而遭到破坏。为此,社会有了约束人的行动的一切准则、纪律、道德、伦理、法律,人必须按这些准则行动,以利于社会发展。

  从上述所说来看,义和利并没有多大矛盾,二者都建立在功利基础上去行动。因此功利的成功与失败,成了人们判断正确与否的标准。试想,若人不为利,人何必去作什么?所以,追求功利,并不错。然而,社会中的功利有人们共同功利和个人、家庭、团体、政党、阶级、国家、民族私利之分。对于共同公利来说,如发展生产,保护环境等,对整个人类是共同的,因此大家没有分岐。然而,上述各主体中,除了有共同公利外,还有自我私利。一般情况下,人们活动的准则,就是在取得自我私利时,也维护公利,这就是最正常的原则,这就叫“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时,即使你取得的私利,但不损害公利,也符合义的原则,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然而,有些上述主体,却只顾个人的私利,只求自我私利目的取得成功,完全以自我利害来行动,这就会损害公利,损害其它主体。这就有了侵略、掠夺、奴役、压迫、殖民、剥削、盗窃、抢劫、贪污等等损害他人和损人利己的行为。这样,就把利中含有的公利完全否定,使其成为一己之私利。这种利的原则,就是损人利己的原则,就不是义的原则。利和义彻底分离,形成了二种根本对立的人生观,即两种人生价值评定。这就有一切为公平正义而生活、生存的人的原则。他们主要的生活在于为全人类的幸福或为多数人的幸福或为一个国家民族利益,在不损害其他国家民族利益的前提下,去谋求幸福的价值观。不过,这种人很少。而许多人,却是以利为原则,即以自我或家庭、小团体的私利,不惜去损害社会公利,或损害他人的生活和生存的原则。即只求自我的成功,不择任何手段的原则。

  以利为生活目的的人,以自我要比别人过得快乐、逍遥,尽情享受为生活目的。为自己需要,根本不问他人死活,更不管社会公利。在政坛上贪污、腐化,尽情追求享受,尽情挥霍国家资财,吃喝玩乐、公费旅游、包二奶、玩女人,以权谋私,买官卖官,就是官吏中的蛀虫,是这种人的典型代表。商场中的垄断、股市投机,制假贩假、非法传销、制造矿难,滥伐林木,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豪夺资源、哄骗欺诈、压低工人工资、破坏土地肥力,不顾产品质量以毒杀人,等等,都是经济活动中以利为目的的代表人物。文化上,鼓吹诲淫诲盗,鼓吹一切非正义为正义,以出卖灵魂,大搞虚浮,歪曲真理与正义,剽窃别人成果,沽名钓淮,也是这种人,在下层中,一切杀人犯,放火犯、偷盗犯、诈骗犯,荒淫之徒、流氓、赌棍,等等。一切只为自我利益而不惜一切损人利己者,一切极端个人主义者都是这类人。

  •   从上面所说,利和义,本来是包容的关系,利包含着义,二者并不矛盾。但是,由于上述人的大量存在,就使二者成了对立关系。在中国,更将其绝对化。文化大革命前,只提倡集体公利,却造就了最大的个人私利,而多数人,只是功利的受害者。因此,改革开放以来,就反其道而行之,认定一切私利都应当,有人就把自我的存在看作高于一切他人的存在,就可以为所欲为,肆无忌惮,就可以否定法律,否定秩序,否定道德,就造成了人欲横流,这当然是对文化革命只要集体,不要个人的一种否定。但是,由于“矫枉必须过正”,就成了现在的这种情况,就未能回到正确轨道上,就未能达到义与利的融合。虽然社会上,在提倡大爱,提倡道德,但多是虚的。在分不清义与利的人面前,背后动机和目的仍然是自我私利,而不考虑公利的情况下,想使社会回到正轨根本不可能。所以,社会应当进一步分清人的权利,即人的不损人的私利和义务,即人的公利有哪些,才能真正将人引导到正确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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